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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臺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對里 鄰長新聞及相關資訊取得費支用情形之考核、管制,提升補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有限 資源,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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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規範補助對象為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由里民依法選舉之里長暨依臺北市 鄰長遴聘解聘實施要點由各區公所遴聘之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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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里鄰長新聞及相關資訊取得費於任(聘)期屆滿或重新改選(聘)時,按當月在職日數 計算。但鄰長因解聘或辭職時,當月在職日數半個月以內者,補助半個月,超過半個月 者,補助全月;里鄰長死亡時,補助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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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區公所里鄰長新聞及相關資訊取得費,其補助標準,每人每月上限為新臺幣三百元, 配合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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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作業規範補助經費,如遇特殊業務需要有不足之情形,得由原預算相關獎補助及損失 項下調整支應,惟經臺北市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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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區公所應依里鄰長新聞及相關資訊取得之方式辦理核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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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區公所應不定期督導辦理本補助業務之執行情形,其執行成效本局得列為年度民政業 務考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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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作業規範所需經費由各區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公所里鄰長新聞及相關資訊取得費補助作業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民治字第1086023508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各區公所里鄰長報紙及相關資訊取得費補助作業規範;新名稱:臺北市各區公所里鄰長新聞及相關資訊取得費補助作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