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 二、本基準適用於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本處)稅務大樓東、西側之汽車停車位。 三、本基準適用對象為本處全體員工。 四、本停車場收費基準如附表。 五、本停車場之收入,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