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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鄰長意外保險費按當月在職日數計算。但鄰長因解聘、辭職或死亡喪失身分時,當月在 職日數半個月以內者,按半月規定金額發給,超過半個月者,按全月規定金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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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作業規範補助經費,如遇特殊業務需要有不足之情形,得由原預算相關獎補助及損失 項下調整支應,惟經臺北市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公所鄰長意外保險費補助作業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3)北市民治字第10333445100號函修正發布第3、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