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臺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對鄰 長交通補助費支用情形之考核、管制,提升補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有限資源,特訂定 本作業規範。
  • 二、本作業規範補助對象為依臺北市鄰長遴聘解聘實施要點由各區公所遴聘之鄰長。
  • 三、鄰長交通補助費,其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新臺幣 2,000元,配合年度預算辦理。
  • 四、因解聘、辭職、死亡或任期屆滿等喪失鄰長身分時,交通補助費按鄰長當月在職日數計 算,在職日數半個月以內者,補助半個月;在職日數超過半個月者,補助全月。 依前項規定補助半個月之鄰長,應返還溢領之交通補助費。
  • 五、本作業規範補助經費以補助各區公所鄰長交通補助費為限,不得作為其他業務使用。
  • 六、各區公所應於每月月底編造鄰長交通費補助清冊,辦理經費支付及核銷作業。
  • 七、各區公所應不定期督導辦理本補助業務之執行情形,其執行成效本局得列為年度民政業 務考核依據。
  • 八、本作業規範所需經費由各區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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