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鄰長交通補助費按當月在職日數計算。但鄰長因解聘、辭職或死亡喪失身分時,當月在 職日數半個月以內者,補助半個月,超過半個月者,補助全月。 依前項規定補助半個月之鄰長,應返還溢領之交通補助費。
  • 五、本作業規範補助經費,如遇特殊業務需要有不足之情形,得由原預算相關獎補助及損失 項下調整支應,惟經臺北市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