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驗屋與交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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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投資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以權益分配協議書內容為原則,就 現況進行描述而製作驗屋計畫書與交屋清冊,並提報至捷運局進 行審閱,以作為本府分回公有不動產(含參與土地開發而未領取 協議價購款之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部分)專有部分之驗屋作業依 據。 基於合建開發精神,對於本府所分回之公有不動產,與同開發案 之類似產品、類似區位相較,應具有同質之設備、建材及其他附 屬項目,不受權益分配協議書內容限制,投資人不得違反合建精 神差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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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建物登記時,地政主管機關對建物丈量面積計算方式若與建築主 管機關之規定不同致有面積差異時,不互相找補。除上述事由外 ,倘本府所分回公有不動產(不含停車空間)之權狀所登載產權 面積,與權益分配協議書所載內容不同時,依下述原則辦理找補 作業: (一)倘「開發建物總產權樓地板面積差額平均數」與「本府分回公 有不動產產權面積差額平均數」之差值在 3% 以下,僅須就 該產權面積之差異值進行套算調整,投資人應依權益分配協議 書所載之議定區位價值以現金支付本府找補金額,而不重新辦 理權益評估與協商作業。 (二)倘「開發建物總產權樓地板面積差額平均數」與「本府分回公 有不動產產權面積差額平均數」之差值超過 3%,捷運局須重 新辦理權益分配評估與協商作業,投資人應以現金支付本府找 補金額。其所衍生之重新鑑價委託服務費用,應由投資人支付 ,且不計入權益分配之評估項目。
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市有土地參與土地開發權益分配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105307159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3點;並自105年9月1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