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開發建物與捷運設施之產權登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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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開發基地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分配原則如下: (一)捷運設施所占土地持分,其計算方式係以地上與地下之捷運設施 產權面積占捷運設施及開發建物房屋與車位之樓地板總產權面積 比例計算。 (二)開發建物區分所有建築物(不含停車位)所占土地持分,其計算 方式係以專有部分面積占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分(不含停車位) 總面積比例計算。 (三)開發建物停車位之權利範圍及計算方式,由投資人敘明並經捷運 局同意後得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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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開發建物之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原則如下: (一)共有部分除法定停車位另計外,係指門廳、走道、樓梯間、電梯 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 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 、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 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 (二)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 比例而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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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開發案內之開發建物與捷運設施之產權登記方式,原則依前二點辦 理,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市有土地參與土地開發權益分配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105307159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3點;並自105年9月1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