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 條
    管理委員會研提回饋計畫時,應依處理廠回饋區內各里所分配之回饋地方 經費額度、水號數,訂定每水號年度內可抵扣月份數及每月可抵扣用水度 數。 每水號每月最高可抵扣用水度數上限為三十度。當期未抵扣之剩餘度數, 得折算抵扣當期基本費,其剩餘度數不得累計至次期抵扣。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