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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主管機關得就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研擬、實施、經營管理、從來之現 況使用增設變更及經營管理之許可、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之審查 、處罰、重要濕地及保育利用計畫功能分區之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委任所 屬機關(構)、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委辦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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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本細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名稱: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70808131號令修正發布第19、20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