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本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 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食品保安官、其他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列席。
  •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副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另置食品保安官 一人,由本府參議兼任,擔任本府食品安全發言人,協力督管食品安全相關計畫執行; 其有關幕僚作業,由衛生局派員兼辦。
  • 七、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由教育局、產業發展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法務局、 市場處及商業處之專門委員層級以上人員兼任組成,由執行秘書每月定期召開會議一次 ,並邀請食品保安官出席。工作小組成員不克出席時,應指定代理人出席。另工作小組 置幹事若干人,由工作小組指派相關業務機關人員兼任之,協助執行會務。 工作小組任務分工如下: (一)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市售產品監測及業者稽查;彙整重大食 品安全事件資訊,並發布訊息;規劃消費者食品安全正確觀念之宣導。 (二)產業發展局執行傳統市場及攤販集中場(含夜市)、工廠、商圈餐飲業等之食品 安全維護作為。 (三)環境保護局執行違規產品銷毀,以及後續回收與處置作業。 (四)警察局、教育局、法務局、商業處及市場處,於業務執掌範圍,協助上述機關辦 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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