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二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衛生局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產業發展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及法務局代表各一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四)食品產業代表一人至二人。 (五)具有食品科學、餐飲管理、分析化學、毒理學、醫學、法學、風險評估、流行病 學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七人至九人。 前項第一款之代表,應由市長指派各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 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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