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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公所辦理里長及鄰長自強活動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民治字第1126028327號函修正第5、11點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五、里長自強活動之經費應專款專用,其經費編列及支用依相關規定辦理 。
十一、鄰長自強活動之經費應專款專用,其經費編列及支用依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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