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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區公所應不定期督導辦理里長自強活動補助業務之執行情形,其執 行成效得列為年度民政業務考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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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鄰長自強活動當日,參加之鄰長應親自簽到,惟鄰長如不克參加活動 時,得由眷屬、家屬或里內志工代理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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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區公所應不定期督導辦理鄰長自強活動補助業務之執行情形,其 執行成效得列為年度民政業務考核依據。
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公所辦理里長及鄰長自強活動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民治字第1146015523號函修正第6、9、12點條文;並自114年5月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