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各區公所應不定期督導辦理里長自強活動補助業務之執行情形,其執 行成效得列為年度民政業務考核依據。
  • 九、鄰長自強活動當日,參加之鄰長應親自簽到,惟鄰長如不克參加活動 時,得由眷屬、家屬或里內志工代理參加。
  • 十二、各區公所應不定期督導辦理鄰長自強活動補助業務之執行情形,其 執行成效得列為年度民政業務考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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