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保護本市受保護樹木之生 長環境,並協助管理者進行受保護樹木修剪、病蟲害防治、日常養護 、樹勢扶正、外科手術、自然死亡移除、風災傾倒移除等保育作業及 建立民眾保育觀念,特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 受保護樹木之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或非營利組織得申請補助,但 其所有人或管理人為以下對象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政府機關。 (二)公法人。 (三)行政法人。 (四)公立學校。 (五)政府機關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六)政府機關出資或捐助財團法人之金額佔其設立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 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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