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致贈榮譽市民狀或市鑰予非本市市民(含外籍人士)以 表彰其對國際交流活動之具體貢獻,或表歡迎、禮遇及感謝之意,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二、本府對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頒予榮譽市民狀: (一)對本市市政建設具特殊貢獻或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者。 (二)對本市市政興革提出具體建議或改進措施,經本府採納辦理,有重大績效者。 (三)積極促進本市國際交流及活動,促進本市之國際化,績效卓著者。 (四)訪問本市之重要外賓。 本府對具有下列資格或事蹟之一者,得致贈臺北市市鑰: (一)友邦元首。 (二)臺北市姊妹市市長、議長、重要國際組織首長及各國政要。 (三)對促進臺北市國際交流及活動有具體貢獻之人士。
  • 三、榮譽市民狀或臺北市市鑰受贈者之推薦方式如下: (一)經外交部或其他府外機關建議。 (二)由本府各機關主動推薦。
  • 四、本府各機關於執掌業務範圍內,有頒發榮譽市民狀或臺北市市鑰之實際需求者,應列舉 其具體事蹟,經簽報市長核定後為之。
  • 五、本府各機關對於榮譽市民狀或市鑰受贈者之建議名單在簽奉市長核定後,應提供本府秘 書處有關受贈者之姓名、職銜及事蹟等詳細中英文資料,交由秘書處印製榮譽市民狀或 訂製市鑰。
  • 六、榮譽市民狀之格式由本府秘書處訂定並統一印製;臺北市市鑰種類分為大型市鑰及小型 市鑰二種;其頒贈對象分別如下: (一)大型市鑰:贈予來訪之友邦元首。 (二)小型市鑰:贈予來訪之臺北市姊妹市市長、議長、重要國際組織首長、各國政要 ,及對促進臺北市國際交流及活動有具體貢獻之人士。
  • 七、榮譽市民狀或市鑰之致贈儀式,應由主辦機關安排市長於公開場合為之。
  • 八、訂製榮譽市民狀或市鑰所需經費由本府秘書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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