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學校餘裕空間之提供使用及收費,以申請租借或使用超過三個月者為 適用範圍,並依下列使用情形計收: (一)每日於學校辦公時間全時租借或使用空間者,依臺北市市有公用不 動產提供使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於學校辦公時間部分時段租借或使用空間者,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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