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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他配合事項: (一)受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前,依活動性質及規模,投保公共意外責 任保險或其他相關保險,且保險期間須涵蓋活動全程,並於活動 結案時將投保證明文件送交本局。如未依規定辦理保險,本局將 視情節輕重,至多 3 年內不受理其補助申請。 (二)受補助者應於觀光活動出版品、觀光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將 本局名稱或 LOGO ,與本局指定之訊息刊載於文宣、背板等相關 宣傳品。 (三)活動召開記者會須事前通知本局,若需本局協助宣傳,請將相關 圖文資料於活動前 1 週送交本局,俾刊登於「臺北旅遊網」或 發送新聞稿,以加強行銷效益。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法規名稱:
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發字第1143021173號令修正發布第14點條文;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一百十四年十月一日修正發布第14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