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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向富邦金控提出獨立董事推薦名單前,得洽商取得該推薦獨立董事候選人之承諾書 。 前項承諾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獨立董事候選人同意於擔任富邦金控或其子公司獨立董事期間,除按月支領新臺 幣(下同)十五萬元報酬及三萬元車馬費外,其餘支領之盈餘分配及其他酬金, 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全部捐贈本府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但不得 捐贈與其具有利益關係之機構或團體。 (二)於擔任獨立董事期間,應於次年一月底前提供年度捐贈明細予本府。 第一項承諾書之格式內容,由本府財政局另定之。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投資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推薦獨立董事遴選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5)府財金字第105305566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