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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區公所辦理固定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函報民政局備查作業,應檢具下列表件: (一)臺北市固定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一覽表 (二)臺北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申請表。 (三)臺北市租用里民活動場所租賃契約書。 (四)臺北市區公所簽稿會核單。 (五)當年度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 (六)固定里民活動場所課程表及課程協調會會議紀錄。 如固定里民活動場所係原址續租,前項第四款表件得提供原核准表件影本,第五款表件 得提供前一年度表件影本。
法規名稱:
臺北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作業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民治字第10760284241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