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七、代辦案件經開標後,如需辦理保留決標或暫停採購程序,應由機關依法為適當之處置 後,再檢具簽文及其相關文件移請發包中心辦理後續作業。 如屬最低標廠商標價偏低,需辦理保留決標程序並限期通知廠商提出書面說明者,機 關應依據「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規定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協助審 查廠商標價偏低情形,經會議決議並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檢具該會議 紀錄及奉准簽文等相關資料移請發包中心辦理後續作業。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代辦採購案件作業程序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工聯字第10630099300號函修正第1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