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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確保各項演出節目品質,並建立公平公正之審 議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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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成立節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中正廳演出之各類藝術活動,不含 中央機關、臺北市政府一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之演出活動及其他共同 主、合、協辦等演出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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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應申請活動之性質,本委員會於每年節目審議前成立,於完成審議且無待處理事項後 解散,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中正廳年度檔期節目審議。 (二)辦理中正廳零星檔期節目審議。 (三)協助機關解釋審議過程及審議結果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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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所主任兼任,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本所就相關藝文表演 背景之專業人士聘任之。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應占全體 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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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委員資格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職或曾任職於專業學術系所、機構從事音樂、舞蹈、戲劇研究或教學者。 (二)從事表演藝術活動,成就卓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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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節目審議前應予保密。但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可公告委員名 單者,不在此限。 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完成審議各節目檔期後,應予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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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開,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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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委員如係待審活動之負責人或重要關係人,於審查該案時,應依迴避原則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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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車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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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經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節目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4)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430183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