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60 條
    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 ,於期限內繳納代金、碳費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五 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繳納代金、碳費,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 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 第 61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各項申請之審查、許可,應收取檢驗費、審查費 、手續費或證書等規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第 62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63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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