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路跑比賽或活動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課徵娛樂稅: (一)主辦單位於路跑活動中提供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第 4 條規 定之機動式具有娛樂性之設施,供參加路跑者使用並收取費用者。 (二)主辦單位於路跑活動中有舉辦娛樂稅法所規定應課徵娛樂稅之娛樂 活動,且限定範圍或區域限有繳交費用者始能進入觀賞者。
  • 二、路跑比賽或活動如無上述情況,非屬娛樂稅法課徵範圍,免予課徵娛 樂稅。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