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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臺北市臺北小巨蛋場館接管營運辦法第七條第 二項規定,設置臺北小巨蛋一般檔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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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一般時段檔期審議。 (二)其他檔期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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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必要時得指定簡任級以上人員代理。本組任務 為審查臺北小巨蛋場館一般時段檔期之申請案件。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每次審議 會議依審議內容申請案件之類別及數量比例邀請委員十人參加,其中應包括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財政局及經營管理單位代表,其餘委員須符 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曾任職於相關學術系所、機構從事表演藝術、流行文化、時尚或跨界文化及體育 之研究、教學、專職工作者等。 (二)其他與申請案相關專長者。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應 佔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法規名稱:
臺北小巨蛋一般檔期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6)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6303610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3點條文;並自106年9月1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小巨蛋檔期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小巨蛋一般檔期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