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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師資人力 (一)國小身心障礙資源班每班編制特殊教育教師二人。 (二)國中身心障礙資源班每班編制特殊教育教師三人。 (三)學校同時設置身心障礙班、資賦優異班或身心障礙班超過三班以上者,得視需要 設置召集人,兼負特殊教育行政業務。國中召集人得減授課二節。 (四)身心障礙資源班教師應遴聘合格特教教師擔任,現職不合格特教教師,不得留任 身心障礙資源班。 (五)為妥善運用現有教師資源,教育局每年開學前進行教育資源分配,以均衡人力。
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班運作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特字第10139816200號函修正發布第8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