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補助內容: (一)托嬰機構、居家式托育服務及親子館工作人員之兒童發展、生活照 顧、兒童安全、親子互動、親職教育與輔導、事故演練、消防安全 、危機處理、衛生保健、遊樂設施宣導、提升托嬰服務品質之相關 研習訓練、研討會、觀摩或參訪活動、講座、支持及成長團體等相 關活動。 (二)托嬰機構服務、居家式托育服務及親子館服務相關議題成效評估。 (三)托嬰機構自聘專家學者到機構或托育地點專業輔導。 (四)托嬰機構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新移民弱勢家庭兒童服務模式、特殊需 求兒童融合教保方案設計、衛生保健制度、社會工作制度等方案建 構與評估、督導或講座、研習活動。 (五)托育人員成長小組活動。 (六)學齡前兒童育兒指導服務方案。 本須知補助內容之項目、標準、申請時間及申請與核銷應備文件,由 本局每年公告之。
  • 十、本須知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編列預算支應。如年 度經費額度用罄,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並於網站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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