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指前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含各級主管、員工、客戶等 )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 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或主管對前揭人 員及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 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具體而言,性騷擾之態樣包含如下數端: (一)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二)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求。 (三)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 (四)強制性交及性攻擊。 (五)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和文字。
  • 五、本局應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將下列各款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並 印發各受僱者。 (一)申訴專線電話: 2725-6651 (二)申訴專用傳真: 2723-7857 (三)申訴專用信箱或申訴電子信箱:EA-AFBG@mail.taipei.gov.tw 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前項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 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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