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申請者資格限制: (一)申請本市公有零售市(商)場短期攤(鋪)位使用者,須符合下列 條件: 1.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或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結婚,且於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後未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2.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二)申請本市雙城街臨時攤販集中場短期攤位使用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或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結婚,且於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後未滿十八歲之設籍於本市市民。 2.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3.同一戶籍內,本人及其直系親屬未使用本市其他零售市(商)場 攤(鋪)位,且同戶內無領有本市攤販許可證或為列管攤販。 4.不曾領取臺北市政府發放有關攤(鋪)位使用人之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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