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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10條、第11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 理辦法第14條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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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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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準適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局本部暨各外勤單位路外停車場(以下 稱本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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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停車場開放對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局本部暨各外勤單位在職之員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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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停車場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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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停車場收費基準表如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路外停車場收費基準表
項目
車別開放使用時段
收費標準
(單位:新臺幣元)非公務汽車
全日制
每輛每月1,200元
非公務機車
全日制
每輛每月300元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路外停車場收費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北市警後字第1103112818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