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轄區內性別工作權之平等 ,消除職場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性別平等工作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召集人由勞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具 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聘(派)兼之: (一)勞動局代表一人。 (二)臺北市性別團體代表二人。 (三)臺北市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四)臺北市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五)學者專家二人。 (六)其他社會人士代表二人。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佔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政府機關代表不得逾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 或辭職者,得隨時改聘(派);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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