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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大宗戶籍謄本作業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10)北市民戶字第1106028177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10年12月15日生效
三、申請人於送件前,請先行至本市戶政事務所網站查詢本市各戶所目前 案件處理狀況,選擇待辦件數較少之戶所送件,以節省申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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