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遴聘之。 前項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學(含藥師、藥劑生)與法學 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任期均為二年。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