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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主任委員一人由社會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本府以外委員互推一人兼任,其餘委員除社會局副局長一人外,由社會局就下列有關 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勞動局代表一人。 (四)衛生局代表一人。 (五)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六)文化局代表一人。 (七)體育局代表一人。 (八)身心障礙福利專家學者三人。 (九)身心障礙者代表二人至七人。 (十)身心障礙者之監護人或家庭照顧者代表一人至二人。 (十一)民間相關機構代表一人,由位於本市且經立案許可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互 推之。 (十二)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三人,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設立且從事身心 障礙福利或權益保障之社會福利團體或公益法人互推之。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主任秘書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本府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本府以外委員任期屆滿得續 聘(派)一任,同一人僅得續聘一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不足總數四分之三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法規名稱: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6)北市社障字第106311173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