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規程依大學法第三十六條及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立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以關注城市發展之綜合型大學為定位。以 培育城市發展所需之學術研究、科學發展、文化創新及管理專業人才,強 化人文藝術、師資培育、休閒健康與國家運動競技實力,達成培植良師、 提升文化、關懷社區及服務社會,促進城市與國家整體發展為宗旨。
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大學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11928號令修正發布第4、5、8~11、13、23~25、27~34、36、42、43、45、48、49、56、57條條文及教師、職員員額編制表;並溯自113年3月1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