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教育人員
  • 第 10 條
    本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等四級。 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經系(所、中心 、學位學程)、院(非屬系所)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提請校 長聘任之。 教師之聘任資格及程序,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各學系之碩士班、博士班及各研究所授課之教師,以教授、副教授及助理 教授為原則。
  • 第 11 條
    本校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其聘任、管理及申訴之規定另 定之。
  • 第 12 條
    本校為提升教學與研究水準,得設置講座,主持教學研究工作,其設置辦 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第 13 條
    本校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計畫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聘任 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及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 第 14 條
    本校得延聘專任運動教練,從事運動訓練指導工作,其聘任依各級學校專 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第 15 條
    本校應定期對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事項,進行評鑑。相關評 鑑規定另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