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學術與行政人員
  • 第 16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任期四年,自每年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 為原則,得連任一次。但校長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新任校長任期重新起算 。 新任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 ,由本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後,報請教育局陳市 政府聘任之。
  • 第 17 條
    本校得置副校長二人,分為學術副校長及行政副校長,襄助校長推動學術 研究及處理校務。其任期以配合校長之任期為原則。 副校長由校長自本校專任教授中遴選後聘兼之,並報請教育局陳市政府核 定。
  • 第 18 條
    本校校長任期屆滿擬續任者,應於任期屆滿一年前,由本校報請教育局陳 市政府進行續任評鑑,作為校務會議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其續聘,應經 校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 校務會議就校長續任事宜開會時,校長應予迴避,並由校務會議代表中推 選一人主持會議。
  • 第 19 條
    校長之去職,除自行辭職外,應經校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人數之連署 提議,並經全校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投票超過三分之二人數通過。
  • 第 20 條
    校長任期屆滿或因故出缺,新任校長尚未遴選產生前,由學術副校長、行 政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及總務長依序代理之,並報請教育局陳市 政府聘任之。但如經過校務會議代表四分之一連署提議,並經校務會議代 表法定出席人數過半數之議決,得另行推薦人選並報請教育局陳市政府聘 任之。 本校代理校長於新任校長就任後自動解除代理。
  • 第 21 條
    本校校長於任期中,如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不得為教育人 員之情事,應報請教育局陳市政府核准後解聘之。
  • 第 22 條
    本校校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學術副校長、行政副校長、教務長、學 生事務長及總務長依序代理其職務;副校長亦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教務長 、學生事務長及總務長依序代理其職務。
  • 第 23 條
    本校各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並得置秘書。新設學院院長由校長遴 聘,第二任起經院務會議通過者得連任一次,如未通過或無連任意願者, 由該學院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具有教授資格者二人至三人,提請校長聘請 兼任之。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由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校各學系各置系主任一人,主持系務;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 人,主持所務。新設學系(所)主管由校長遴聘,第二任起由該學系(所 )務會議推選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師資格者二人至三人,經所屬學院院長提 請校長聘請兼任之。各學系(所)主管推選辦法由各學系(所)訂定,經 學院院長核定後送人事室備查。 本校學位學程主任由校長自共同設立學位學程之學院、學系、研究所之院 長、系主任或所長擇一聘兼之。 本校各學術主管,任期為三年,每年一聘,任滿得連任一次。 本校各學術主管於聘期中如遇出缺或不能執行職務,院長由校長遴請隸屬 該學院之教授代理至該學期結束為止;學系系主任及研究所所長由相關院 長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提請校長同意代理之,代理時間至該學期結束為止 ;學位學程主任,由校長自共同設立學位學程之學院、學系、研究所之院 長、系主任或所長中擇一聘兼之。 學術主管於任期間因重大違法或失職情事,致有不適任之虞者,院長、系 主任及所長由校長交議或由該單位三分之二以上專任教師連署提議,經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不適任主管職務者,由人事室簽請校長解聘其兼職; 學位學程主任由校長免除其聘兼職務。
  • 第 24 條
    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並得置秘書。各組置組長 一人,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之教師或專業技術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並得置編審、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25 條
    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並得置秘書。各 組(中心)置組長(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之教師或專業技術 人員兼任,其中組長並得由職員擔任之。生輔暨校安組得由軍訓教官兼任 。各組(中心)得置輔導員、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另配合業務需要得置醫師、護理師、營養師及諮商心理師。
  • 第 26 條
    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並得置秘書。各組置組長一人,並得置技正、編審、技士、組員、技佐、 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27 條
    研究發展處置研發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各組置組長一人,由 校長聘請講師以上之教師或專業技術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得置編 審、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27-1 條
    國際事務處置國際事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各組(部)置組 長(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之教師或專業技術人員兼任,其中 組長並得由職員擔任之。各組(部)得置編審、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 書記。
  • 第 28 條
    體育處置體育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 請講師以上之教師或專業技術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得置專任運動 教練、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專任運動教練之聘任依國民體育法、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等規定辦理。
  • 第 29 條
    進修推廣處置處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各組置組長一 人,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之教師或專業技術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 得置編審、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30 條
    圖書館置館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具有專業知能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 職員擔任之。各組置組長一人,由職員擔任之,並得置編審、組員、助理 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31 條
    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公關暨校友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之教師或專業技 術人員兼任。 秘書室得置秘書、編審、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公關暨校友服務 中心得置編審、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32 條
    會計室置主任一人,並得置組長、組員、佐理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其分組及人員之配置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 33 條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得置組長、組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其分組及人員之配置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 34 條
    通識教育中心、教學發展中心、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及計算機與網路 中心各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 各中心得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之教師或專業 技術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得置編審、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 記。計算機與網路中心另得置技正、技士及技佐。 通識教育中心得置專任教師數人。 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得置至少五名專任教師,並另得置助教。
  • 第 35 條
    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校長由本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合格人員,送請本校 校長聘(兼)任,並報請教育局備查。其組織編制另依臺北市國民小學組 織規程訂定之。
  • 第 36 條
    本校各學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置副院長一人: 一、系、所、中心及學位學程總數在七個以上。 二、所屬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在一百人以上。 三、學生總數在一千人以上。 四、因院務繁重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同意者。 副院長由該學院院長提名教授一人報請校長聘兼,其續聘之程序亦同,並 應隨同該學院院長去職。如於任期間因重大違法或失職情事,致有不適任 之虞者,由該學院院長於任期屆滿前報請校長解除其聘兼。
  • 第 37 條
    本校職員,除會計及人事人員之任用資格另有規定外,其他人員均由校長 聘任或任用之。
  • 第 38 條
    本校教師及職員員額編制表另定之,並報請教育局陳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職員員額編制表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本校各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依本規程另定之,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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