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章 附則 第 58 條 本校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 評鑑。相關評鑑規定另定之。 第 59 條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局陳市政府核轉教育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