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局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保護員工或受服務人員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建立友 善的工作環境,提升主管與員工性別平權之觀念。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 檢討、改善防治措施。倘若前揭人員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 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
  • 九、本局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 1名(由業務副局長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 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另置委員 3人至 7人,其成員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 2 分之 1,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派遣勞工如遭受本局員工性騷擾時,本局 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本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豐富者協 助。 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及民法第1089條規定,未成年者之性騷擾申訴,應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