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27及36條。 二、內政部重大災害災民安置及住宅重建原則。 三、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四、臺北市災後復原重建綱領。
  • 貳、目的 於本市發生重大災害後,辦理受災戶之短、中、長期安置,使災民於災害發生後有所歸 靠。
  • 參、短期安置作業 一、災害發生後,需臨時安置災民且安置時間在14天以內者,設置短期安置場所,其設 置地點由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區長)指定,以防災任務學校優先開設,其次 為廟宇或區民活動中心等適宜場所,惟安置學校期間,以不影響學校正常上課為原 則,必要時安置於旅社(館)或其他場所,其所需經費則由各機關年度預算所列災 害防救相關經費項下覈實支應,若有不足再動支災害準備金。 二、短期安置場所由教育局每年函請本府各相關單位就權管處所(學校、廟宇、區民活 動中心,運動中心、公園及國軍營區等)提報可做為安置場所之空間(非公務單位 須經管理單位切結同意),並定期更新相關資料送交教育局彙整,由教育局建立本 市完整短期安置場所清冊及基本資料並函送相關單位知悉,另由社會局負責調度及 採購民生物資。安置場所之選定除以安全性為第一優先考量外,應以就近、適當為 原則。 三、短期安置場所應有適當之空間標(告)示,基本通訊、衛廁、盥洗、照明、消防等 設施設備應確保堪用性,平日權管機關亦應定期檢查、維護及保持整潔,尤以優先 短期安置場所應加強整備。 四、安置場所之物資由社會局統一調度,並協請軍方、民間慈善團體及物流業者協助運 送,由各收容安置處所物資管理站志工人員協助發放,若特殊物資不足,立即回報 社會局進行調度採購。 五、必要時由社會局協調社會福利團體提供專業社工人力,協助給予災民提供相關福利 資源及轉介,或於必要時評估中長期安置需求。 六、災害發生後或短期收容期間,經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依災情嚴重程度,評估多 數民眾無法於短期內返家,為保有家庭生活空間性與隱私性,應召開會議邀集相關 單位研商啟動中長期收容安置作業。
  • 肆、中期安置作業 一、因災情嚴重、需長時間(15天以上至 6個月)安置災民者,應轉換為中期安置作業 ,以社會局依災害防救相關法規及補助標準發放災害救助金為主要辦理方式;另由 社會局申請運用本府民間捐款發放租金補助為輔。 二、如災情嚴重,大量災民無法租屋或自行依親時,應設立中期安置場所,由都市發展 局提供中繼國宅承租,或由國防部協助支援國軍營舍。 三、災民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由各區公所依相關救助規定,發放救助金。若受災 戶需遷離,但不符合上述發放安遷救助之標準,且需中期安置者,則以租金補助方 式發給,發給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視實際需要可酌予調整,最長不超過二年。發 給對象為災害發生當時房屋所有權人實際居住者,應由里幹事會同里長認定其居住 事實。發給標準為戶內人口三口以內者發給每月新臺幣(以下同)六千元、戶內人 口四口者每月八千元、戶內人口五口以上者每月一萬元;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 四、由社會局統籌相關局處成立單一窗口,辦理租金補助申辦事宜,並提供災民有關就 業、就學、就養及心理衛生等方面之協助。 五、都市發展局應確實清查本市目前空置之中繼國宅並造冊列管,俾利提供災民進行中 期安置。 六、財政局定期清查本府各單位之閒置建物及公有未利用空地,本府各單位之閒置建物 或公有未利用空地亦可提供作為災民中期安置或由都市發展局或本府其他工程單位 興建組合屋之用。
  • 伍、長期安置作業 一、災民若因居住場所毀損且無力重建者,則應回歸平時救助業務,由各級業務主管機 關依相關規定予以安置協助。 二、原地重建除中央另有規定者外,由都市發展局會同區公所協助依相關規定輔導受災 戶辦理房地重建。 三、現有住宅資源出租出售安置: (一)由都市發展局就有關單位提供之現有公部門住宅資源,協調優先承租。 (二)協助購置民間住宅。 (三)無力購置住宅者,協助覓屋租住安居。 (四)就業、就學、就養應由相關主管機關協助。 四、確定因災無家可返者,配合中央營建署規劃之修建、重建、遷建等策略執行。
  • 陸、其他事項 一、各鄰近區公所應為相互聯盟支援,或結合納入軍方營區資源。若本市安置收容能量 不足,應由本府該災害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請求鄰近縣市支援,並報請中央協 助。 二、短期安置收容相關作業,依本市「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三、安置收容期間仍應持續注意安全,若災情擴大或複合型災害發生,警戒區域已涵蓋 原安置收容處所時,為民眾安全或收容容量之需,則該安置收容處所應予撤除,改 以其他或外地適當收容安置處所。 四、社會局派社工員進駐各安置收容所聯合服務站,協助調查弱勢族群之特殊需求,視 情況評估安置於適當機構或醫院。 五、本市因災情嚴重須進行長期復原重建工作,則應由各類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成立 災後復原重建推動委員會,並依本市災後復原重建綱領辦理有關災民生活安置相關 事宜。
  • 柒、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