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原則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訂定之。
  • 二、本場地管理機關:臺北市市場處。
  • 三、本場地提供使用之範圍、用途、時間、申請及優先順序,如附表一。
  • 四、本場地提供使用時間及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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