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原則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訂定之。 二、本場地管理機關:臺北市市場處。 三、本場地提供使用之範圍、用途、時間、申請及優先順序,如附表一。 四、本場地提供使用時間及收費基準,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