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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受託營運單位之營運績效評鑑及優先定約考評。 (二)經營管理、查核項目及績效評鑑標準之審議。 (三)委託經營管理期間重大事故之審議。 (四)運動場館營運政策、未來發展及經營管理問題之諮詢及改善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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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運動場館受託營運單位營運績效評鑑及優先定約考評作業程序,由工作小組擬定送本會 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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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委員及參與績效評鑑、優先定約考評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託營運單位提送資料,除公務 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定作業完成後亦同。
法規名稱:
臺北市運動場館委託經營管理督導委員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06)北市體產字第10634560100號函修正第3、10、11點條文;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