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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北市運動場館於營運期間內,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營運績效評鑑,評鑑程序如下(流程 圖如附件一): (一)受託營運單位自評 受託營運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底前,依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提供之 格式(如附件二)提送前一年度之營運自評報告及當年度營運計畫等予本局。 受託營運單位所提相關資料及文件有缺漏或疑義,本局應以書面通知受託營運單 位限期補件或補正,逾期未補件或補正時,依原提文件進行評定。 (二)工作小組綜整以下項目,提出初審報告供臺北市運動場館委託經營管理督導委員 會(以下簡稱督委會)作為營運績效評鑑參考。 1.促參案件基本資料、辦理目的及公共建設服務目標。 2.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標準。 3.各主管機關辦理之定期及不定期查核結果。 4.受託營運單位自評成果摘要及工作小組意見。 5.上一年度督委會改善及建議事項辦理情形。 6.其他與營運情形有關資料。 (三)督委會評鑑及現場查核規定如下: 1.督委會每年年中進行營運績效評鑑書面審查。 2.每年下半年由督委會決議抽查運動場館,抽查間數不得低於運動場館總數之五 分之一,得將查核結果列入次年度該運動場館營運績效評鑑參考。 (四)營運績效評鑑結果之處理規定如下: 1.由督委會委員依「臺北市運動場館營運績效評分表」(如附件三)進行評分。 2.督委會評定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報告有明顯差異,召集人應提交督委會議決或 依督委會決議辦理複評,並列入會議紀錄;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督委 會決議之。 3.不同委員評定結果有明顯差異,召集人應提交督委會擇一作成下列決議,並列 入會議紀錄: (1)除去個別委員評定結果後,重計評定結果。 (2)辦理複評。 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督委會決議之。 4.本局應將營運績效評鑑結果及建議(改善)意見通知受託營運單位進行改善, 並由本局列管及複查。 (五)工作小組依督委會建議及受託營運單位之營運狀況,將績效評定結果簽報本局核 定,並於核定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各受託營運單位。 (六)本局辦理年度營運績效評鑑結果書面通知時,應一併告知受託營運單位,對於績 效評鑑結果如有不同意見,應於評鑑結果送達二週內檢附說明與佐證資料,以書 面向本局申請釋疑。 本局應於收受受託營運單位書面申請次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回復,必要時得召開 督委會會議協助處理。 本局逾前項期間未回復,或受託營運單位對本局回復仍有疑義時,依投資契約所 定爭議處理相關約定辦理。 (七)督委會評鑑結果及會議紀錄,應於受託營運單位申請釋疑期限截止或本局書面回 復受託營運單位後二週內公開於本局網站,公開期間不少於十日。依投資契約所 定爭議處理相關約定辦理後,本局對原評鑑結果有更改時,其公開準用之。
法規名稱:
臺北市運動場館營運績效評鑑及優先定約考評作業程序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08)北市體產字第1083024534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