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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送出基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優先受理: (一)現況非供道路使用且臨接已開闢都市計畫公園、綠地或廣場。 (二)現況非供道路使用,臨接可供人車通行之道路,或相鄰之公有土地 臨接可供人車通行之道路,且各該送出基地相鄰及面積合 計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三)屬本府都市計畫公告面積未達一百平方公尺之公園、綠地或廣場, 其範圍內全部私有土地一次申請容積移轉。 前項各款土地須經現地勘查,以確認不妨礙公眾使用及公共安全,符 合提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法規名稱:
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送出基地為公園、綠地、廣場優先受理補充規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1)府工公字第1113001859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11年2月2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