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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用天然氣事業應依下列檢漏頻率辦理:
管線類別
巡檢作業
檢漏作業
儲氣槽
二十四小時監控系統監控
二十四小時監控系統監控
高壓整壓站
每月至少巡查一次
每月至少巡查一次
高壓管線
每月至少全部巡查一次
每月至少全部檢漏一次
中壓管線(含中壓整壓站)
每半年至少全部巡查一次
每年至少全部檢漏一次
低壓管線
中華民國一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每年至少全部巡查一次
每三年至少全部檢漏一次
每二年至少全部檢漏一次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以後
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漏氣檢測及防範計畫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公字第1113019475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11年6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