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補助標準: (一)符合資格者,按月核發生活補助新臺幣六千一百十五元,撥入申請 人指定之郵局帳戶。 (二)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發給期間為每年七月至十二月,第二學期發給期 間為每年一月至六月。申請人各學年或學期間之銜接如有中斷(如 休學、復學、退學、重考等),寒假或暑假期間之補助費不予發給 。 (三)本補助之核發以修業年限為準,但因轉學、轉系之故重複就讀同一 年級者,不列入延長修業年限計算。 (四)經審核發給本補助者,有身分或學籍變更等異動時,應自事實發生 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本局。如有辦理休學或退學、戶籍遷出本市、 死亡或不符合本須知第三點情形,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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