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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低收入戶營養及生活品質,依社會救 助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第二項辦理春節、端午節 及中秋節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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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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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放對象: (一)春節:本市低收入戶及本局安置身分不明之個案。 (二)端午節及中秋節:本市低收入戶。 前項所定發放對象不含安置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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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放標準: (一)春節: 1.低收入戶代表人每人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低收入戶家庭成 員每人一千元。但每戶發放總額以一萬元為上限。 2.本局安置身分不明之個案每人一千五百元。 (二)端午節及中秋節:單列一口之低收入戶每戶一千五百元,其餘低收 入戶每戶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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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節慰問金於節日前五日內匯入低收入戶指定帳戶;本局安置身分不 明之個案,另由受本局委託之安置機構造冊掣據向本局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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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年節慰問金發放作業須知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助字第10448268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