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三、著作權約定暨保障 申請者之申請資料或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申 請者或受補助者,惟受補助計畫之宣傳及成果資料,申請者或受補 助者應同意無償永久授權本局得以各種方式作為辦理藝文宣導及其 他工作使用。若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應確保本局上 述權利無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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