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補助金額 本補助案經費來源為本市公共藝術基金經常支出預算,各補助申請案 之補助額度及補助項目,由審查委員會決議定之,申請補助金額為新 臺幣 100 萬元(含)以上者,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之 二分之一,且不逾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為補助上限;申請補助金額為 新臺幣 100 萬以下者,其補助金額不受申請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 之限制,惟補助額度由審查委員會決議定之。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公共藝術補助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9)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09301009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09年1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