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拾壹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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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條本守則經會同勞工代表訂定,並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改與 增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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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條本守則經本處公告實施後,供所有勞工、工作者及公務人員切實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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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條得標(外包)廠商除應遵守本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外,亦應遵守本處秘書室 於工程採購於決標後之開工會議告知之相關事項。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政風處(104)北市政秘字第10431714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