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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身心障礙者之社會參與、能力發展及身心功能重建,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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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活動辦理地點及參與對象: (一)活動地點以本市轄內為限。 (二)活動參與對象以設籍、工作、就學或實際居住本市之身心障礙者或 其家屬為主。但涉及身心障礙權益倡議宣導等活動,參與對象為社 會大眾且可提升效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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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本市及全國性社會福利團體或社會福利財團法人 、公益社團法人,且從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或辦理符合身心障礙社 會參與相關服務者。 (二)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 (三)申請補助項目與申請單位之設立宗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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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依方案內容、申請計畫、執行能力、申請補助項目及 其金額核算補助經費,每案自籌款應占總執行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二)政策性補助:由本局依政策需要核定。 前項補助內容、補助金額、申請期限及其應注意事項,由本局每年 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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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單位應備妥下列資料,於本局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向本局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經費預算表(須包含自籌款來源及金額)。 (三)活動計畫書。 (四)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五)其他本局公告應檢附資料。 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之日期,以本局收受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但以掛 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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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原則: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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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款執行注意事項: (一)本局於核定補助時得依實際需要指定項目、金額及最低參與人數, 受補助對象應依照執行。 (二)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 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 ,應填具活動變更申請表,於辦理活動五個工作日前報本局核定。 (三)活動參加對象應依第二點規定辦理,未有正當理由者,不得限制其 他參與條件。 (四)活動現場布置應於適當位置標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字樣,印製 書面文宣若為宣導性質,須明確標示「廣告」及「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字樣。 (五)受補助單位如有補助款預撥需求,得於本局核定後一個月內,備妥 專戶,向本局申請補助款預撥。但預撥額度不得超過該案總補助金 額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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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核銷作業: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或依本局指定期限檢附核 銷資料向本局辦理核銷。 (二)受補助單位之核銷作業,應依本局會計相關規定辦理,檢具下列資 料並依據核銷檢查表項目依序排列: 1.領據。 2.經費核銷收支清單(須包含自籌款來源及金額)。 3.經費支出憑證單。 4.黏貼憑證用紙:本局核定補助項目須檢附補助款支出收據之原始 憑證。自籌款應載於經費核銷收支清單。 5.成果報告書(含滿意度調查結果及分析)。 6.其他依本局規定應附資料。 (三)受補助案件若活動實際執行情況、效益或實際參與人數未達原核定 計畫預期效益人數(次)之百分之八十,且無不可抗力之事由,本 局得按實際執行情形依比例扣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單位核銷請款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 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司法機關偵辦。 (五)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 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 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預撥款應於辦理結案核銷時繳回剩餘款至本局,惟該使用帳戶每年 孳息金額未滿新臺幣三百元者,得免繳回。 (七)受補助單位有因本局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其他衍生收入(如沒 收保證金)或遭扣減之補助款,除前款免繳回之情形外,應於結案 核銷時併予繳回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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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督導與考核: (一)本局為了解活動實際執行情形,得隨時派員實地或書面訪查,受補 助單位應配合並提供相關查核所需與佐證資料,若有須改善事項, 則須依本局期限改善完成。 (二)違反本須知第七點、第八點規定者,除受補助單位依本局規定期限 改善完成者,若屬情節重大,本局得依違規情節扣除補助金額之百 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 (三)若受補助單位不當使用補助款情事、提供不實資料或違反相關法令 ,經查證屬實且情節重大者,除應繳回補助款項外,本局得停止申 請補助一至三年。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應恪遵個人資料保護法,不得洩漏服務對象隱私、利用 其資料或以本局名義從事不法行為。 (五)受補助單位應保存本案補助案件檔案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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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當年度經費用罄,本局得隨即 公告停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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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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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須知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臺北市政 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其相 關規定辦理。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能力發展及各項重建活動補助作業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8)北市社障字第108318673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